职业健康核心知识30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基本法律。

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疾病,通过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可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4.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为职工创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条件;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健康知识,提高职业健康素养水平,保持和促进自身健康。

5.女职工依法享有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职业健康保护。

6.用人单位应当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保护职工健康;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健康指导工作,提倡用人单位为职工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7.劳动合同应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9.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女职工有权拒绝矿山井下、高强度体力劳动等禁忌作业。

10.职业健康检查是早期发现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禁忌证,减轻职业病危害后果的重要措施,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1.职业健康检查不能由一般健康体检替代。

1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1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14.疑似职业病应依法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5.职业病诊断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

16.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17.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18.国家对职业病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并发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19.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确诊为职业病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便享受工伤待遇。

20.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相关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21.长期吸入矿物性粉尘导致的尘肺病是不可逆的疾病。生产性粉尘的控制应采取综合防控措施,遵循“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不能用棉纱口罩和医用口罩代替防尘口罩。

22.工作中接触化学有害因素应注意预防化学中毒,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工作场所通风,规范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23.工作场所长期接触高强度噪声可导致听力损伤甚至耳聋,应做好噪声源和噪声传播的控制,规范佩戴防噪声耳塞或耳罩,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4.长时间在高温高湿环境中工作要注意预防中暑,严重中暑可致死亡,应合理设计工艺流程,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技术措施,供给含盐清凉饮料、补充营养,特殊高温作业劳动者须佩戴隔热面罩和穿着隔热、阻燃、通风防热服。

25.知晓本岗位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6.遵守与职业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7.积极参加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主动学习和掌握职业健康知识和防护技能。

28.正确选用和规范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29.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应积极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关注检查结论,并遵循医学建议,需要复查的要及时复查。

30.发现所患疾病可能与工作有关,及时到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诊断、治疗和康复。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0856-8169558;0856-8169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