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拒绝录用新冠康复者,隐去阳性记录是关键

7月21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7月21日上观新闻)

近段时间以来,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受歧视问题备受关注,一些用人单位“阳过的不要”“进过方舱的不要”……不仅造成部分康复者就业困难,也破坏了社会公平就业环境。而此次上海出台《决定》,则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新冠康复者的公平就业权利,对于减少歧视现象,维护社会就业公平,无疑是一大利好。

新冠肺炎康复者不会感染他人,这一点国家卫健委早已明确,同时各地方政府部门也一再强调,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已经康复的新冠肺炎患者。然而歧视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用人单位歧视成本较低,往往很难认定法律责任,更不用说受到处罚。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新冠肺炎康复者“撑腰”,提高用人单位歧视成本,这正是《决定》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事实上,早在今年7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明确要求,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相关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国务院的发声,既是对广大用人单位的警示,也是对各地方政府部门的要求。各地方理应积极出台措施落实落细国务院会议精神,坚决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从这一点来讲,上海《决定》的出台具有示范意义。

当然,正如部分网友所说,立法和司法实践虽能减少明面上的歧视,但若想从根本上杜绝歧视现象,恐怕还需要进一步破除偏见,并隐去康复者历史核酸检测阳性记录。而据多位上海网友反映,在《决定》出台后,通过查阅“随申办”APP核酸记录发现,目前只能查到7月6日以来的核酸结果,而此前可翻阅查看近3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这意味着,第三方无法再随意查询劳动者的历史核酸记录,用人单位也很难再以此区别对待新冠康复者。这是一项关键性改变,能够更大程度保障康复者隐私权和平等就业权,值得推广。

无论是《决定》的出台,还是隐去康复者历史核酸检测阳性记录,最终目的都是杜绝就业歧视,维护社会公平就业环境。新冠康复者并不比常人易传染,甚至可以说与常人无异,针对他们的就业歧视,以及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的区别对待,都该停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