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性歧视也是歧视,歧视就没有借口
近日,新冠阳性康复者遭到就业歧视的现象引起广泛关注。有媒体报道说,不少求职者因为进过方舱、感染过新冠而在劳动市场频频被拒,就连兼职工作也难找到。在应聘中,劳动中介或用人单位大多会要求查看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对阳性记录基本上是一票否决。
阳性核酸检测记录,似乎成了一个洗刷不掉的“污点”,让这些新冠阳性康复者的生活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就因为几条阳性记录,他们丢掉了手头的工作,而新工作自然也是很难找到;尽管已经完全康复,与正常人无异,一些宾馆酒店仍旧不欢迎他们,就连回老家这条退路也成坎坷之途——有些地方擅自“加码”防疫,随意拒接他们返乡或者要求增加监测时长和核酸检测次数,徒增的成本和变数对他们来说也是不小的负担。
自疫情发生以来,新冠歧视就始终如影随形。如果说,过去以“恐X”等地域歧视为特点的新冠歧视,还能以我们与病毒的交手时间尚短、认识尚浅而心存恐惧不安,如此自我安慰和辩解的话,那么,在我们与病毒顽力对抗两年多后,新冠歧视依旧在社会中弥漫,甚至如网友戏称,正成为继“年龄歧视”“性别歧视”等之后的劳动歧视新类别,则不能不说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
这当然说明,摆脱歧视确实并非易事。而其影响广泛性、长久性和潜在性也警示我们,是时候正视疫情“后遗症”了,尤其是其在社会心理和精神层面带构成的冲击。显然,人群区隔和社会歧视不过是其中显现度较高的表征一二。
说回就业歧视,传染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促进法等都明文提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管用人单位再有千条万条理由和解释,因为新冠感染史而对劳动者进行解聘或拒录,歧视就是歧视,违法就是违法,这已不是”没有同理心”就可以轻飘滑过去的。当然,也不能因为拿防疫出来说事,就觉得这种就业歧视情有可原。
值得一再指出的是,防疫不该是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也并不是万能挡箭牌,更别提违法之事。有一些网友为用人单位“喊冤叫屈”,认为用人单位“进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也是无奈之举,是为了避免康复者复阳后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影响。
企业要想尽力避免员工感染所带来的对经营的侵扰,当然没错,作为最终端的防疫责任主体,其所承担的重压也能理解。但是,且不说新冠患者康复后不具传染性已有科学定论,就算也要保全企业安全,重点也该放在优化防疫流程及扎紧监测网络等方面。不过,对于由此延申而来的问题,比如企业作为“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的边界到底划在哪里等等,也不应选择性忽视。
既如此,对于现实中存在的新冠阳性康复者遭遇就业不公的问题和线索,有关部门理应加大监督力度,对有新冠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惩处,就这一点“重塑”用人单位的法律预期,克服其“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工会等部门或机构,也应对劳动力市场上遭遇不公对待的劳动者提供及时且必要的法律援助,维护其正当权益。社会观念的改变以及道德水位的抬升当然有必要,但保护劳动者权益,最有力的武器还属法律。
此外,乙肝作为一种传染病,劳动者由此遭受的歧视也曾长期引发关注。之后随着禁查乙肝信息的明确而得到极大的扭转。这一经验或可借鉴。照此,如果禁止或限制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新冠感染等病史信息的查看权限,那么歧视自然也是就没有了依附之所。当然,这些隐私信息是否该公开,公开的权限如何划定,依据何在等等,都有待探讨。
新冠歧视何时不再是新闻?!相信这是不少人心底的声音,而这也离不开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